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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網北京7月26日電(見習記者 武麗軍)伴隨著各地高考成績相繼揭曉,各地區高校的招生工作也如期開始。對於填報完志願的學生來說,這是很美好的一段時間。沒有了考試的壓力,他們一邊期盼著心儀高校的錄取通知書,一邊憧憬著未來的大學生活。但是對於江西的幾位同學來說,這段日子卻過得有些鬧心:他們填報的高考志願被老師篡改了。
江西省3名考生的遭遇並不是孤例。近年來,多地都發生了高考考生志願被篡改的事件。志願被篡改後,考生還能否按照此前的個人意願恢復志願?該如何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何防止類似再次發生?
志願被篡改:考生的勞動權、受教育權受侵害
就在江西省考生志願填報工作結束不久的7月6日,網友“不高興的土豆”在微博上稱自己在新餘市分宜二中高三(3)班的同學高考志願被老師篡改。“不高興的土豆”口中的同學就是張麗芳。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張麗芳說她是在填報完志願的第二天即7月2日查詢自己的志願信息時,發現了第一志願與第二志願被調換了位置。她還告訴記者,她是經同學李莉的提醒才去查詢志願信息的,因為李莉的志願也在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更改了。
相同的事件還發生在江西省彭澤縣二中高三(10)班江健的身上,她的第一、第二志願也被進行了調換。她的第一志願原本是江西現代技術職業學院,後來發現她的第二志願江西經濟管理幹部學院被改成了第一志願。
江西省3名考生的遭遇並不是孤例,記者經調查發現,近年來,多地都發生了高考考生志願被篡改的事件:2011年,安徽省全椒縣三聖中學37名高考生志願被改;2012年,河南省周口衛生學校14名學生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志願被篡改,第一志願均變成山東某職業學院;同樣是2012年,四川眉山市萬勝高中10餘名學生的高考志願被人篡改為“四川三河職業學院”……
事發後,彭澤縣教體局展開調查,並於7月10日作出免去汪鋒華彭澤縣二中團委書記職務的決定,並給予汪鋒華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的處分。分宜二中責成涉事老師與學生及其家長協調解決篡改志願問題,並向學生道歉。
“涉事教師在未獲考生同意的情況下自行篡改考生志願,嚴重侵害了考生自主選擇受教育機構的權利。”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著名律師邱寶昌認為, 受教育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法律不僅保障公民接受義務教育等的權利,也保護公民在同等情況下有自主選擇教育單位的權利。”
“教師篡改志願的行為在很大程度上侵害了考生的勞動權。”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院副院長謝立斌指出,“從我國國情出發,高考後就讀於什麼樣的學校和專業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考生日後所從事的職業以及發展前景。因此,高考志願的填寫其實是一種重要的職業選擇。”
謝立斌認為:“勞動權最重要的內容就是保護你自由選擇職業以及在這個職業去從業的自由。由於考生最終選擇就讀於高職院校,他們所學習的技能相較於其他的普通大學生具有了更強的專業性,因此對其日後的就業和發展的影響也就更大。”
涉事教師: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待商榷
針對篡改高考志願者如何處罰的問題,記者查閱了此前的相關案例。根據媒體報道,2011年安徽全椒37名高考生志願被改後,篡改學生志願的班主任楊文祥在被雙規後,又被檢察機關批捕;而在2012年,篡改四川眉山12名考生高考志願的3位涉案老師則分別因“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到八個月不等。
受訪專家表示,按照此前類似事件的處理結果來看,分宜二中與彭澤二中篡改考生志願的老師都可能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第253條第1、2款的規定,即涉嫌非法提供、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但具體到此次事件中,涉事教師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提供、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還有待商榷。
北京市海澱區檢察院檢察官林潔表示,學生是在高考前統一將登陸報名系統的密碼交給老師保管,假如有證據證明志願被篡改為第一位的學校通過老師來獲得學生信息,或許可以認定為非法提供、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但就目前的調查而言,還沒有證據證明教師與外界存在利益聯繫,所以對案件的定性還存在一定難度。”
“涉事教師最惡劣的行為,就是以獲取考生志願填報系統登陸密碼為前提,來篡改考生志願而非獲取考生信息這一行為本身。”謝立斌認為,“如果你獲取了信息卻沒做什麼侵害考生權益的事情,也就無所謂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了。因此,它並不是本事件中的關鍵。”
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後聶衛鋒則認為,在沒有更多證據支持的情況下,涉事教師的行為更適合從民法的角度來解讀。“涉事教師的行為可以說是無權代理,因為考生志願的修改只能是根據考生意志由考生本人或委托他人來進行,而考生並未對涉事教師進行委托修改。”
考生維權:民事賠償是最佳途徑
眼下,除了要追究涉事教師的責任外,大家更關心的是志願被篡改的考生還能否按照此前的個人意願恢復志願,該如何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記者查看《2014年江西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發現,根據江西省教育考試院規定,高考志願只允許修改一次。也就是說,這些學生將無法再次修改志願。在此前四川眉山市萬勝高中發生的10餘名考生高考志願遭篡改一事中,相關招辦負責人表示如果考生志願的確被惡意篡改,會更改為原填報學校。
“建議考生儘快與江西省教育考試院取得聯繫,提供包括涉事教師被處罰在內的相關證據,從而證明修改志願行為非本人所為,是不符合個人意志的,以期在技術允許、招生工作尚未結束的情況下,允許考生按照自身意願對志願進行恢復。”謝立斌說。
聶衛鋒則希望江西省考試院能夠特事特辦,幫助志願被篡改的考生將志願修改為原志願。但他認為,在中國當前的高考體制下,重新修改志願或者作出選擇幾乎是不太可能的,而且目前對於教師的這一行為也沒有具體的法律解釋。所以,只能從民事救濟的角度來彌補損失。
就涉事教師篡改志願的行為具體該如何界定,記者也採訪了包括律師、學者在內的法學專家,得到的結論均是暫無明確法律條款對其進行解釋。
鑒於考生志願被篡改也是近幾年以來的新生事物,尚未引起人們足夠的關註,因此尚未被被納入到具體的法律規章中。那麼,是否志願被篡改的考生就只能自認倒霉呢?
謝立斌表示:“儘管目前針對這一行為尚無明確的司法解釋,但仍然可以從相關的法律原則性內容出發對其進行解釋。畢竟不是每次出現新的問題都要靠修訂法律來解決,盡可能在原有法律體系的基礎上解決問題反而是更好的選擇。”
“如果最後考生的志願無法成功修改,考生只能通過對涉事教師及其所在學校提起民事訴訟來降低志願被篡改給自己造成的損失。”謝立斌建議考生可參考兩個因素提出賠償請求:首先需要確定涉事教師是否確有違法所得利益,如果有,應要求教師將違法所得部分賠償給學生;其次,還可以要求涉事教師和學校完全賠償考生的各種精神和財產損失。“儘管這種損失很難以計算,但可以參考考生是否因無法就讀於理想學校而復讀,復讀可能發生的學費、生活費等;此外,考生還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畢竟考生如果復讀或者就讀於自己不是很喜歡的學校,精神上會承受一定的壓力,這樣做會比較公平,能夠盡可能降低志願被篡改考生的損失。”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朱虎也認為考生可以對涉事教師及其所在學校提起民事訴訟。“根據《侵權責任法》第2條第2款的規定,教師在未經考生同意的情況下對其志願進行修改,對考生人格利益構成侵害,侵犯了考生的一般人格權。”
“考生如果選擇復讀,因復讀而產生的費用就應由校方和教師共同承擔;即使是學生上了大學沒有復讀,也要進行相關的財產賠償。因為不能去自己理想的學校就讀可能會影響其日後就業及發展。”朱虎還表示,如果教師的篡改行為對考生人格權益的侵害比較嚴重,考生也可訴訟請求精神賠償。“2001年,最高法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來對此類問題進行細化,具體的賠償額度可以請法官參照這一解釋來做出。”
杜絕篡改行為:提高教師的違法成本
考生的高考志願是如何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更改的?據考生張麗芳介紹,她的班主任曾在填報志願前以代管之名向班上學生索要密碼。彭澤縣二中團委書記汪鋒華也以“要查看學生是否漏報志願”為由向學生索要密碼。
受訪專家認為,除了考生保護個人信息意識不強、相關管理部門對考生個人信息管理不到位、部分教師難以抵禦利益的誘惑之外,高職院校招生困難、生源競爭日趨激烈也是刺激高考志願被篡改事件發生的重要因素。
據媒體報道,面對日趨激烈的生源爭奪戰,高職院校往往通過給回扣的方式來吸引高中教師為他們介紹生源。介紹的學生越多,教師拿的回扣就越多。
如何才能讓高考志願篡改事件成為絕響?“考生志願被篡改的前提是老師掌握了考生的登錄密碼,因此,學生應增強對個人信息管理和保護的意識,從而降低個人權益被侵害的風險;學校也應切實落實好對教師的監管職責,加強對教師職務行為的規範。”林潔表示。
邱寶昌從完善法律法規的角度給出了建議。他說: “修改學生志願,這嚴重損害了考生合法權益,對學生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影響。如果教師是別有用心或者是為了牟利而對志願進行篡改就應追究其法律責任,僅讓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是不夠的。建議在刑法中增加修改考生志願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的條款。”
朱虎則主張爭取用現行的法律體系來解決現實生活中的問題,從而提高懲治違法違規行為的時效。此外,他還建議教育主管部門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通過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部門規章來對此類行為進行統一治理。
“對於對涉事教師負有監管責任的校方而言,應完善自身的制度構建,強化對篡改考生志願教師的懲處力度,進而提高涉事教師的違法成本,從而斬斷招生院校與高中教師之間的利益鏈條。”朱虎表示。
受訪專家還建議,國家層面也應採取措施扶持高職院校發展,改善高職院校招生困難的局面。 (原標題:考生高考志願被篡改 專家:民事賠償是維權最佳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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